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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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李明峰 賴皆穎 律師被告 杜雪玲
杜芊芸 兼上二人 杜世賢 訴訟代理人被告 杜世鋒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被繼承人 林謝葉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杜李秀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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