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35號聲請人 陳姿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19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沈鳳雲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11年6月10日35,428元PB041825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