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金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錫欽選任辯護人周祝民律師
唐達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85號、第26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李錫欽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廖晉賦
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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