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債權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務人郭原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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