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勁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