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潘正欽 代理人 王恩慧 上列聲請人與 葉進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 陳明 本件之請求標的是否為6,276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