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16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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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度店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店簡字第1661號清償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
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桂興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通   譯 林榮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向原告申請借
貸新台幣(下同)40萬元,依約被告應將所貸金額按月分期
繳納本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按月繳納本息之權利,應將所
欠之借款一次清償;借款利率自第1期至第6期按年息1.88固
定計息,第7期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20碼機動計息,按月計
付,並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機動調整之。另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對上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5年6月
20日止,自95年7月2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已逾一期以
上,計尚欠貸款本金373,000元,依系爭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全數償還。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定儲
利率指數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
造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貸款、
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文龍
法官黃桂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日
法院書記官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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