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滿香
岳佳琳 被告 陳金足 上列被告陳金足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7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陳滿香、岳佳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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