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93號原告 陳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等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8,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