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黃郁芳 被告 謝志忠
吳芷葇
許駿豪 楊柏豪 陳世平
鄭恬慈
李宜庭
陳世瑋
黃崇閔 呂承恩 林暐傑 林善安
游溢凱
李致唯
林郁恒 陳家慶
林韋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5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瑜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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