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壹伍柒捌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陸顆(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陸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論處。
二、刑之酌科: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係足以危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之第二級毒品,被告竟濫行持有,所為助長毒品之泛濫,並酌以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輕微、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合計2.1578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6顆(驗餘淨重合計1.679公克),為本案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799號被告乙○○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安非他命及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詎乙○○竟基於持有之犯意,於民國99年1月11日凌晨1時3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7包(淨重2.15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6顆(淨重1.682公克)。案經警於上時地發現乙○○行跡可疑予以盤查,當場於在場之 游玉萍 包包中查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7包(淨重
2.158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6顆(淨重1.682公克)及凱他命2包(淨重10.588公克)等物,經乙○○當場認上開扣案物品為其所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游玉萍證述之情相符,復有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7包、第二級毒品MDMA6顆及凱他命2包等物可資佐證。而扣案疑似毒品之粉末,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有該中心99年3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91897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7包(淨重
2.158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6顆(淨重1.682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凱他命2包(淨重10.588公克),則移請報告機關依法妥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魯婷芳附錄本案所涉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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