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22號原告 張偉傑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珊 、 謝明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