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00號原告 朱珮函 被告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被告朴圓氣企業社蔡依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刑事被告蔡依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佩玲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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