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