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2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金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三、補正:││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七、現住居處之房屋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提出一份「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原所檢附之繕本缺一份)│├───────────────────────────┤│九、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全部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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