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42號聲請人 陳美惠 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另請就其目前累計債務總金額達新臺幣2,043,345│││元原因說明之,如為以卡養卡、以債養債等原因所致,│││仍請說明有何生活必要開銷,須藉由上開方式負擔?是│││否有奢侈浪費情事?│├──┼────────────────────────┤│3│陳報聲請人及 吳卓勳 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其目前任職公司名稱│││、每月工作日數、每月工作時數、每月收入金額,及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證明文件。│├──┼────────────────────────┤│4│請陳報聲請人「近二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表│││列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項目」、「原因」、「數額│││」及「合計總額」,如有扶養義務人而有支出扶養之費│││用亦請一併表列,並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若確實無法│││提出相關證明,亦請概述釋明之。│├──┼────────────────────────┤│5│陳報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6│陳報聲請人目前住居所地所有權歸屬?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7│聲請人所有存款之帳戶資料及證明文件。│├──┼────────────────────────┤│8│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9│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