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友茂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玉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采婕┌───────────────────────────────────────────────┐│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瑞源豆類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沙鹿分│105年10月31日│59,624元│0000000││││司 詹武雄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