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四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黃齡緹 邀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正,約定以100年2月21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
2%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97年11月21日及本金新台幣107,524元正。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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