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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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ARKETECHINTEGRATE
DCORP)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BBAALUMINUMTHILAWALIMITED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3萬8760元(美金82萬8000元,依起訴時即110年1月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67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0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