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陳文靜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碧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9年度救字第7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