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和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和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6月及7月確定,並於民國
108年6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
7月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98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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