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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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坤在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純質淨重:陸點零柒伍捌公克,含外包裝袋柒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合計純質淨重:拾參點玖柒零伍公克,含外包裝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2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30、1390、196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7、112、193、231、371、397、57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粉末2包、塊狀物5包,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純質淨重:6.0758公克【含檢品編號B0000000號該包驗餘僅剩殘渣袋1只】);扣案晶體6包,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純質淨重:13.970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100393、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6只及殘渣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6只,參以鑑定機關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等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均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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