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92號原告 陳靖旻 被告理想國園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茂添 訴訟代理人 馬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確認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略以:民國102年11月23日住戶大會關於案由四「童前主委訴訟費由社區支付之討論與表決。(現場清點人數為92人)」、說明「童前主委因執行公務被告所產生之律師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元整,是否由社區支付」之議案決議,未過半數之同意,但會議紀錄竟記載「此案通過」,經原告向被告反應,被告卻稱現場有92人、其中65人(票)贊成,已過3分之1人數,惟此與園中園社區規約第
3條第9款規定討論事項應有所有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被告竟將票數改為人數,造程多數服從少數之決議,爰請求確認102年11月23日住戶大會案由四決議無效等語。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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