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7號抗告人 劉鐘玉琴 上列抗告人聲請 李立傑 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9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限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洪挺梧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