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 丁盧彩蓮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被告 丁政中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丁天妮
丁天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3、4關於繼承人欄位「 王政中王天妮王天珮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政中、丁天妮、丁天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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