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呂湯好 訴訟代理人 呂廷進 被告 呂廷賢 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委任呂廷進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物之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房屋部分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則請補正稅單等可證明房屋價值之資料,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合計後之總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