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38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王俊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貳拾玖元,暨其中本金新臺幣
壹萬捌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