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05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登記資料。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