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暉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
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