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昌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746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除其中編號1之5罪為詐欺取財罪外,其餘3罪均為竊盜罪,並審酌所犯各罪時間與空間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應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1罪)拘役20日(4罪)拘役30日(1罪)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14日至同年5月15日112年10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20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5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42號112年度簡字第27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日113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42號112年度簡字第2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21日113年4月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得均得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9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45號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5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12日112年9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55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8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113年度簡字第390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3日113年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113年度簡字第3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27日113年4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得均得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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