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97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相對人乙○○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4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4月24日至121年4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1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1年4月30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5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46,12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2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建│││794│291/10000│乙○○│└──┴───┴────┴───┴───┴────┴─┴──┴──┴────┴─────┴────┘┌─────────────────────────────────────────────────────┐│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97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180│花蓮縣吉安│自強段│住家用、│2層69.99│69.99││陽台│平方公尺│全部│乙○○│○○○鄉○○○街│000-0000│鋼筋混凝││││9.63│││││││54巷10號2│地號│土造6層│││││││││││樓之7││樓││││││││└──┴───┴─────┴────┴────┴─────┴───┴───┴───┴────┴───┴───┘共同使用部份:自強段3169建號,持分29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