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李桂禎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鄭翊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起訴聲明三請求被告開給服務證明書部分,並未撤回,被告就此未曾答辯,兩造協商簡化爭點時復未列入爭點,致兩造就此部分,未經充分辯論,且此部分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0年2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