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6號上訴人 張以潭 (EdithChang)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被上訴人 張以涵
張以治
MARGARETABBOTT(即 張以法 之承受訴訟人)
張仁寬
張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八」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1至12行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訴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