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周松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松林 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對於遺產請求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及確認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共有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6,172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048元。
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繼│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分│(新臺幣)│├──┼────────────┼────┼─────┼────┼────────┤│1│金門縣○○鎮○○段447地│221.45│15,700元│1/2│1,738,382.5元│││號土地│││││├──┼────────────┼────┼─────┼────┼────────┤│2│金門縣○○鎮○○段○○○號│490.70│15,600元│1/2│3,827,460元│││地號土地│││││├──┼────────────┼────┼─────┼────┼────────┤│3│金門縣金城鎮城段3430之5│30.70│66,100元│1/2│1,014,635元│││地號土地(重測後改編為金│││││○○○鎮○○段○○○○號土)│││││├──┼────────────┼────┼─────┼────┼────────┤│4│金門縣○○鎮○○段204地│258.00│5,900元│1/2│761,100元│││號土地(重測後改編為金城││││○○○鎮○○段○○○○號土地)││││││││││││├──┼────────────┼────┼─────┼────┼────────┤│5│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59.72│34,100元│1/2│1,018,226元│││土地(重測後改編為金城鎮│││││││城東段513地號土地)│││││├──┼────────────┼────┼─────┼────┼────────┤│6│金門縣金城鎮6945之1地號│52.49│34,100元│1/2│894,954.5元│││土地(重測後改編為金城鎮│││││││城東段251地號土地)│││││├──┴────────────┴────┴─────┴────┴────────┤│編號1至6總計:9,254,758元│├────────────────────────────────────────┤│9,254,758元+3,701,414(原告請求之徵收費及租金)=12,956,1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