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甫承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靜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 黃燕秀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