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299號債權人 蘇吉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鍾清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鍾清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工程已完工之釋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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