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25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蔡
『友』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誤載為
蔡『有』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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