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風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77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88、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亦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難與該成分析離,應視作第二級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資料1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20淨重:0.031鑑驗取用:0.003剩餘淨重:0.028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王清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1偵-0013、DE000-0000)、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書、111年度毒偵字第788、2414號不起訴處分書2玻璃球1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