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21號聲請人 劉心柔 相對人 吳冠儀 即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中壢分班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業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8,387元,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經桃園市政府委託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於112年2月22日進行調解,然因相對人已歇業而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該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為憑,是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再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聲請人負擔,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