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08號

原告 陳建安

被告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84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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