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18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吳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幸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