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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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峻銘選任辯護人陳慧錚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吳致勳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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