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45號原告 顏辰羽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宗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8,51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250,818元、資遣費89,840元、預告工資41,558元、特別休假工資46,358元、提繳勞退金109,944元,合計538,518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8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7元(計算式:5,840元-3,893元=1,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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