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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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177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淑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李淑真或 李淑眞 )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