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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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160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珮瑄 、 張翠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張翠芳請求聲請狀附表編號1金額之釋明文件
。(因所提證物2699網卡門號分期專案之分期付款約定書並無債務人張翠芳之簽名。)㈡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關於附表1、2所示債務各應負給付責
任之債務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