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丙○○
1號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5年度執字第9144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為本件之拍定人,竟將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水產養殖設施請求於民國96年9月12日一併點交,惟如附表所示之水產養殖設施為聲請人所有,不但未經查封,更非拍賣公告之債務人所有,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准聲請人供擔保後,本院95年度執字第914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執行處通知、起訴狀繕本為證,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7號),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95年度執字第9144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認尚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考│├──┼────────┼──┼─────────┤│1│100公尺深水井│1│現值250,000元│├──┼────────┼──┼─────────┤│2│65公尺深水井│1│現值150,000元│├──┼────────┼──┼─────────┤│3│供水設施│2│現值100,000元│├──┼────────┼──┼─────────┤│4│產卵間鐵皮屋│1│現值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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