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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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林碧霞 被告 張嘉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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