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黃福興
黃福榮 黃宛晶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上列原告與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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