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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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4號債權人 黃郁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勝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權人將290萬元現金交予詹勝翔之釋明資料(收據影本)。㈢提出債務人詹勝翔(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3)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件債權人雖已繳費新臺幣500元,惟補正事項第二、三點逾期迄未補正,未能提出債權人將290萬元現金交予詹勝翔之釋明資料(收據影本)。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