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5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同年5月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雯琪